晋州出现首起七年以下过失犯罪和解后不批准逮捕案例
长城网1月10日讯(陈朋妹 张欣)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刘某交通肇事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又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方,近日,晋州检察院对刘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2年11月16日17时40分许,刘某驾驶冀ALD191号轿车,顺西队至307线小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7线253公里+680米处往左转弯时,与顺307线由西向东张某驾驶的冀AFD424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刘某及冀ALD191号轿车4乘车人受伤,其中1乘车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晋州检察院对刘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刑诉法实施后第一起七年以下过失犯罪和解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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