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宣化区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案
长城网张家口2月14日电(陈朋妹 张晓滨 胡纲)近日,张家口宣化区检察院办理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一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依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616条至621条六个条款中不仅明确了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方式、承担审查任务的部门、当事人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要求、审查判断标准和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审查后处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近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对一名因涉嫌盗窃罪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条件发生变化无继续羁押必要而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麻振大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麻振大(自报名),男,聋哑人,2012年11月2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在宣化区某菜市场,用大镊子先后从三名被害人身上分别扒窃现金110元,手机两部(价值共计626元)。犯罪嫌疑人在手语翻译的帮助下自称名叫“麻振大”,其他身份信息均不能提供,因其身份不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的规定,2012年12月25日,宣化区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1月30日,该院在工作中得知,公安机关经过努力,已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查明,经审查后认为:因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且盗窃数额较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于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2013年2月5日犯罪嫌疑人麻振大被取保候审。 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的内容。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手段,会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于逮捕的适用必须秉持审慎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羁押率过高的问题日益明显,“一押到底”、“一捕到底”既不符合逮捕措施设置的初衷,也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对有无社会危险性进行了细化,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规律,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予以再行审查。并且,为了确保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用发挥,要求相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置,在保障诉讼的同时控制和减少羁押,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捕、押的适当分离,有利于降低羁押率,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成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进步与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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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张家口,宣化区,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