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故城县纪委以“十不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17 11:08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衡水2月17日电(许士锁 王永宏 扈炜)今日从故城县纪委监察局获悉,为强化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故城县纪委、监察局即专门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各项工作纪律作出十项规定,以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可畏的良好形象。

  规定指出:一是不准以纪委监察局名义从事非公务行为;二是不准利用职务影响请托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是不准利用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四是不准与工作对象发生经济上的往来;五是不准以工作为名借用外单位车辆、电脑等供个人使用;六是不准擅自借用涉案单位或涉案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电脑等;七是不准过问、干扰和妨碍涉及亲友或其他关系人案件的调查处理;八是不准到基层单位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用;九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宴请、娱乐消费等;十是不准在工作日或执行公务时饮酒。

  规定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党员干部行为规则以及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本规定,始终保持思想纯洁、队伍纯洁、作风纯洁。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谈话诫勉、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键词:故城,纪委,干部,行为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王永宏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