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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22 12:09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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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2月22日讯(李丹)记者从河北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旨在针对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依据。

  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教文卫多个方面

  《办法》所称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业务范围涵盖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老年人、残疾人等活动;为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为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提供资助和公益性服务;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提供资助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等内容。

  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办法》规定,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条件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的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其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量不少于3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20个;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登记资金:社会团体3万元以上人民币、公募基金会400万元以上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200万元以上人民币、民办非企业单位20万元以上人民币;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循其规定。

  申请筹备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格)、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根据证明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有以上任何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社会组织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

  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天内发给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组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可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益性、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申请备案登记程序为,申请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发起单位或举办者应填写《河北省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申请书,成员花名册报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颁发《河北省基层社会组织备案证书》。

  《办法》指出,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须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和日常管理,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其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同时,备案登记的基层社会组织为非法人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社会组织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并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未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年检结果。

关键词:河北,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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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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