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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即日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25 17:40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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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2月25日讯(陈家玉 王丽清)记者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日前,该厅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根据《办法》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是历史遗留且难以确定复垦义务人的工矿废弃地,须符合三个条件。

  复垦地块在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因道路改线、水利设施弃用、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

  复垦地块无法追溯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或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定为当地政府。

  复垦地块应当有合法权属来源。对历史遗留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区分不同时期处理到位后,方可纳入试点范围。其中,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试点范围;1987年1月至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依据《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1999年1月至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一律不得纳入试点范围。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此外,工矿废弃地复垦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纳入试点复垦地块。对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以及具有潜在土地污染风险的地块,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实施修复工程无法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得纳入试点复垦地块。

  复垦后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使用,也可以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承包人使用,可以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鼓励规模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参与竞标。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有效利用。认真做好复垦地块复垦前后土地登记工作,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应本着互利互惠、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协商办理,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

关键词:河北,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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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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