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河北:土地取得不合规补偿不到位不得纳入储备

http://www.hebei.com.cn 2013-02-27 23:39 长城网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长城网2月27日讯(陈家玉)记者27日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收储与融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河北省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将不纳入储备。

  据了解,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据介绍,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等土地,不得纳入储备。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至于取得的收入,要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融资,但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其融资规模,并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

关键词:河北,规定,土地,补偿,储备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