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一男子非法买卖制毒品 触犯刑律被公诉
长城网3月12日讯(马冬冬 苗洪利 张磊)因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盐酸30余吨,河北昌黎县一男子被该县检察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据悉,这是该县检察机关自《刑法》修改后办理的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 近年来,随着该县沿海养殖业的扩大和发展,大量养殖户用盐酸洗刷养殖池,盐酸的销量也与日俱增,正规渠道无法满足需要,有些人就打起了歪主意,在没有取得许可和备案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偷偷做起了买卖盐酸的勾当。 2012年下半年,本案的被告人宋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对盐酸有需求的一批客户。通过了解市场行情,宋某发现此项生意有利可图,于是产生了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盐酸赚取差价牟利的念头。为此,宋某购买了盛器和运输工具,在未经许可、备案的情况下,从天津某商贸公司低价买入盐酸十余吨并高价卖出。尝到甜头的宋某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虽然明知未经许可和备案买卖易制毒化学品违反法律规定,但面对可观的利润诱惑,宋某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然而,就在宋某准备把这项“生意”长期做下去的时候,一张法网已经向他张开——昌黎警方在易制毒化学品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了宋某非法买卖盐酸的线索,并当场查获其正在运输途中的盐酸10.68吨。 案发后,宋某对自己买卖盐酸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所售盐酸并未用于制毒,不应处以刑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盐酸作为易制毒物品,属于国家管制化学品,任何买卖行为均应经过许可、备案。宋某在明知此项规定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备案非法买卖盐酸30余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天津某商贸公司因在没有查验宋某是否具有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盐酸,与宋某一同被起诉。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若明知他人用于制造毒品仍然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则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宋某明知盐酸为国家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备案非法买卖盐酸多达30余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关键词:非法买卖,毒品,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