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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消费者:谨防消费陷阱的“温柔一刀”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3-03-15 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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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邯郸3月14日电(林振轩刘霜)某店承诺“买一送一”,原来是购买冰箱送一套刀具;某美容店打出为20位女士免费服务的幌子,消费者美容结束后才被告知“你是第21位”;一些商店柜台标示着打五折的提示,消费者结账时却被告知某时间某商品才能享受五折,该商品不在其范围……邯郸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经过梳理归纳,列出2012年有关商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投诉热点。

  投诉分析:“忽悠”里含消费陷阱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商家会纷纷推出打折、让利、返券等各种促销方式,以期望赢得更多消费者,但是也有不法经销商乘机混淆其中,通过以偏概全误导消费者、抬高原价狠狠打折等虚假宣传手段精心设置消费陷阱,谋取非法利益。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首先,“清仓甩卖”没完没了。许多商家打出“清仓甩卖”、“即将停业”、“最后几天”的牌子,吸引顾客,然而常常是几天甚至一两个月过去了,活动不仅没有停止,而且销售商品的品种越来越齐全,大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被“甩卖”出去。然后是有商家先抬价再狠打折,在原价大幅提高的基础上再打出六折、七折甚至两折、三折的优惠,给顾客造成降价销售的假象,让人看着挺心动,但实际上价格并不低,甚至更贵。

  其次,商家赠送奖券套大利。商家推出优惠,顾客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即可领取相应的赠票、奖券等,可往往等消费者在买完一大堆商品后,却发现获赠的购物票或奖券面值很小,而且还需要再添钱购买其他高价位物品。

  此外,还会出现买一送一“两重天”。顾名思义,买一送一就是买一件商品再送一件相同的物品,然而很多商家采取偷换概念的做法,买的是高档商品,而送的则是价格低廉的小礼品,也有的“送一”是相同的商品,但极有可能是残次品或过期产品,且多数没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

  案例一:先提价后打折

  “宣传单上标明活动价格九折优惠,但实际上活动价格比平时价格还要贵。”涉县王先生被促销宣传单忽悠了一下。不久前,王先生在某家具城看中了一款标价1500元的沙发,但是与商家价格谈不拢,就用手机拍了张照片,打算到网上买一款同样的沙发。几天后,该商家搞促销活动,包括该款沙发在内的部分商品九折优惠。王先生立即兴冲冲地赶过去想尽快买下,当看到价格标签后,王先生傻了眼,优惠打折后的价格竟变成了1800元,比原来还要贵。王先生找商家理论,认为商家欺骗了消费者,要求商家以1350元的价格销售该款沙发,但商家坚持解释该款沙发原价为2000元,优惠后1800元属实,没有虚标价格行为。王先生出示了手机所拍照片后,商家也不予承认,一气之下王先生将商家投诉到涉县工商局。

  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王先生所拍照片确是该商家所售沙发,照片上显示价签标价为1500元,商家促销宣传中标明九折优惠,却没有履约执行,涉及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处罚,要求商家按照约定价格向王先生销售该款沙发,并责令商家停业整顿。

  消费提示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示:促销宣传必须以“真实”为前提,为了防止部分商家虚假促销、虚假打折,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商家的宣传资料,以及其他有效证据,如果遭遇消费陷阱,资料、证据可作为消费者维权的凭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案例二:化妆品用“百年原液”做宣传

  2012年4月16日,魏县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投诉,网购的化妆品上标注着“百年原液”,怀疑是过期产品,请工商部门核实一下。接到投诉后,12315工作人员仔细检查该化妆品外包装盒上的标注内容。执法人员认为,标注“百年原液”化妆品不是过期产品,而是涉嫌虚假宣传,理由是化妆品的保质期只有短短的几年,不可能是生产了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原液。为核实案情,执法人员从该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的工商局信息网查询后得知,“百年原液”的出品商东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4日。既然出品商的成立时间只有短短的5年时间,不可能制造出“百年原液”的化妆品,那么制造商有百年化妆品的制造历史吗?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得知,制造商“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更晚,为2010年。无论是出品商还是制造商,都没有一百年的化妆品制造历史,更不可能制造出“百年原液”的化妆品。因此,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对产品质量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提示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示: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良商家往往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对此,消费者应立即拨打12315投诉电话,并保留相关凭证,如促销短信,网上购买则应下载保存网页。

  同时,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有些商家抓住消费者“贪占小便宜”心理,致使一些消费者上当受骗,所以当面对诱人的促销广告宣传,消费时需警惕不要轻信,不要被天花乱坠的广告迷惑,购物前要看清促销广告的内容和限制条件,如果购买了特价、降价商品,应保留好票据等购物凭证,以便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上当受骗。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邯郸,商家 责任编辑:韩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