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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农合大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6万

http://www.hebei.com.cn 2013-03-22 17:3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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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召开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吕晓红 摄

  长城网3月22日讯(吕晓红)记者从22日召开的石家庄市卫生工作会议上获悉,依据《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每位参合农民20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资金,通过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对新农合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给予再补助,最高补偿限额16万元。

  据了解,石家庄市将于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其中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参合农民按新农合政策获得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起付线且符合规定的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制定不同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在补偿标准上,个人负担的规定内医疗费用超出0.85万元以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计算。每人每年补偿最高金额为16万元。

  记者同时获悉,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在实施“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新农合报销与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报,参合农民只支付扣除新农合基本报销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费用。参合农民在未实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达到限定值时,应及时通知商业保险机构。

  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县域外就诊转诊备案制度,参合农民在县域外住院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应告知其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和规定。

关键词: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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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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