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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货款 香河法院3天审结企业买卖纠纷案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18 23:06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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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18日讯(李浩 崔立城 张敏)河北省香河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注重提升办案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该院法官通过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顺利审结一起企业买卖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香河县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营口市某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设备供货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标的物,被告经验收合格接收设备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230000元一直未付,给原告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在申请立案同时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

  2013年4月15日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经审核案情,立即制作财产保全裁定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等相关手续。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财产不被转移,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天一大早主办法官便驱车赶赴案件执行地开户银行冻结被告账户。到达目的地后,主办法官直接按照原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告一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后主办法官又马不停蹄,对该市其他各大银行进行查询,冻结了被告另一个银行账户。在此期间,被告给原告打电话希望私下调解。2013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给付原告剩余货款230000元,后原告撤诉。主办法官不辞辛苦,又重返该市办理了被告银行账户解冻手续。

  由于保全工作迅速到位,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至此,一起民事财产纠纷案件仅用三天时间就圆满得到了解决。

  法官提醒:善用财产保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人民法院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有着重要作用。当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时,当事人一定要善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尽可能全面而迅速地掌握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及时告知法官,包括对方财产的情况以及如何查找财产,或者有关财产的线索,同时避免惊动对方而使其有机会转移、隐藏财产。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诉讼材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便法院在申请人起诉前就将对方的财产进行控制,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货款,被拖欠,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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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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