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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做传销亏本起恶意 抢劫“上线”受刑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4-27 23:4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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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27日讯(李浩 张春城 王树营)从事非法传销亏本,为讨回被骗钱财,“下线”竟绑架“上线”勒索钱财。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传销而引发的抢劫、盗窃案件,林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被告人林某、母某、邹某、林某强均系四川省籍人。2011年9月,四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时结识上线即被害人段某(女),段某从事一段时间后退出传销活动。后因非法传销亏本,四被告人欲找当时参加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段某要求退还被骗钱财,但段某以退出传销活动为由拒不归还林某等四人的所谓会员费。林某等四被告人遂起意绑架段某。2012年8月10日,林某等四被告人及陈某(在逃)、谭某(在逃)冒充民警绑架段某,强行将其带至事先租下的民房处,将段某随身携带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600余元现金和四张银行卡抢走,强迫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取款37300元。之后,四被告人又强迫段某给其男友打电话索要赎金6万元,但未得逞。2012年8月11日早晨,林某等四被告人在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来到其住处,用段某包内发现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段某数码相机、手机和白金项链等物品,上述被盗物品价值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等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冒充民警绑架他人,并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故对四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林某等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四人均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关键词:传销,抢劫,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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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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