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山海关检察院首用庭前会议高效指控犯罪
长城网5月9日讯(李浩 刘阳)为节约诉讼成本,确保庭审能够集中、高效进行,5月6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首次运用庭前会议制度指控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事业单位证件、印章一案件。在提高了审判效率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该起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达24余人,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较多。该案合议庭组织召集公诉人、17名非羁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了庭前会议。合议庭核实了被告人身份,就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是否认罪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并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控辩争议点。 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控辩双方在庭审阶段只需针对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既缩短了庭审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以及公诉方指控犯罪的有效率,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司法的公开、透明、平等、高效性。 会后,控辩双方都对此次会议的召开表示满意,均认为庭前会议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方的知情权,能够更好的体现程序正义。 |
关键词:庭前会议,高效,指控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