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消防部门发公示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治理有依据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示内容 一、治理范围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 二、重点治理内容 1、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是否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业主单位是否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是否定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设施运行情况; 3、建筑物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自动消防设施; 4、检测、维保企业是否按照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维保,所更换的系统组件的产品质量和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测、维保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5、对系统进行功能模拟测试,检查运行状态是否良好;自动消防设施组件是否完整有效,有无拆除和停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情况; 6、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7、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每年是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支队;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除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外,还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五)对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及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一律予以关停; (六)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七)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相应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
关键词:公示,消防设施,治理,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