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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唐山首个"附条件不起诉"案诞生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16 23:23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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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5月16日电(郑文泉 李彬 肖曼)近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特别程序办理了该市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由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人身危险性,认为可不立即追求刑事责任的,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实其悔过表现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不起诉”条件,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

  案件当事人岳某,17周岁,丰南人,初中毕业后就读于丰南职教中心,肄业。步入社会后在丰南一家网吧当网管,因为自己丢了手机又不敢管家里要钱,便于2012年11月7日趁在该网吧上网的张某睡着了起了邪念,偷走了张某的一部价值1700余元的HTC手机。丢了手机的张某要求调出网吧的监控录像,岳某见状潜逃后将手机销赃。

  2013年3月17日,岳某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报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提审时,岳某认真悔过,并且愿意退赔张某相关损失。可是这时候检察官却联系不到张某了。

  原来张某系山西人,案发时在唐山一家酒店打工,手机被偷不久后便又去了上海一家酒店。几经周折,检察官终于通过岳某以前的工友联系到了他。检察官协同岳某的母亲来到上海,找到张某,并赔付张某2500元的损失。张某也表示谅解。基于此,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对岳某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3年4月15日,该案被移送丰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岳某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其家长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且岳某亦写出书面悔过书真诚悔罪。经了解,其在被取保候审后一改从前的不良生活习惯,一直在其姐所开美发店踏实学艺,其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会对其加强管教。有鉴于此,检察机关认为岳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对岳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在征求了公安机关、被害人、岳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后,2013年5月9日,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对岳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听到这一消息后,岳某留下了泪水,岳某的母亲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丰南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郑文泉说:“新刑事诉法中‘附条件不起诉’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一个改正的机会。”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犯罪,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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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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