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8月试点“营改增” 小微企业群体受益最大
■ 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长城网5月24日讯(贺宏伟 田润红 陈玺 马建敏)2012年1月1日以来,“营改增”相继在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试点。今年,“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根据相关安排,河北省将于8月1日实施,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涉及全省8万余户纳税人。 据了解,“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流转税制度。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由于营业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进行抵扣,所以造成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营改增”后,增值税将覆盖所有货物与劳务的全部环节,重复征税的现象将被消除,企业税收负担将会降低。 省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我省“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是指陆路运输(不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从2013年8月1日起,从事广播电视的制作、发行、播映的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也纳入“营改增”范围。实施“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在现行17%、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6%两档税率。其中,提供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小微企业将成为最大受益群体,降税幅度可达40%。 省地税局提醒:“营改增”从8月1日起试点,但增值税真正实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是从9月1日开始。8月份申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实际是7月份的,因此,机关纳税人还继续在原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9月份后,“营改增”纳税人的城建税、所得税等依然在地税申报。 【相关】“营改增”过程中,纳税人应注意的几个细节 对于即将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企业而言,不能仅停留在粗线条的了解阶段,而应抓住关键的细节问题,真正弄清弄透,实现顺利过渡。 细节一:试点范围。目前,我省只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映试点“营改增”。由于现代服务业种类很多,再加上一些企业可能从事多种经营,具体哪些业务需要实施“营改增”,判断起来往往有难度。这时,一定要到税务机关咨询确认,切不可自以为是、道听途说。例如,美容美发、学习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线路安装、不动产租赁、景点内提供缆车和索道以及快递业等服务,都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细节二:跨期业务。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已经签订合同但其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延伸到试点实施之后,纳税人于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因提前开票导致的作废或重新开具,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从而造成客户不能正常抵扣税款,这类损失将转嫁给试点纳税人。 细节三:税收优惠。“营改增”试点保持了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同时,“营改增”还确定了相关的免征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应该及时了解并提请备案或提出申请。 |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