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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三判仍不服 石市桥东法院成功调解化纠纷

http://www.hebei.com.cn 2013-05-24 22:52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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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5月24日讯(李浩 王荣贵)因承包运营线路出现纠纷,交涉多次未果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对方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岂料,此纠纷一闹就是十年:由于分歧较大,期间虽经法院多次介入,但事情始终没有圆满解决。近日,经过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终于成功调解了这起历时长达10年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于2001年购买了被告石家庄某运输公司职工任某所有的运营客车一辆,并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承包合同,原告王某承包某运营线路,被告运输公司向原告提供相关的营运手续供其使用,营运手续使用期限自2001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13日,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承包费400元。签订承包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3000元。2002年6月,原告承包的营运线路改制,被告要求原告交纳10000元股权保证金。原告于2002年8月9日向被告交纳了股权保证金4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运营线路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另一运输公司统一购置豪华大巴进行统一管理公车公营,原车主均以股份制形式参与改制,进行融资。原告王某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参与了营运线路改制,与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起诉被告退还客运线路承包押金3000元、股权保证金4000元,客运收入款5938元。被告则认为正是基于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原告才能参与营运线路改制并且在改制中占有了80%的股份,如果原告同意交回线路营运权,被告同意退还承包押金3000元、股权保证金4000元,客运收入款2938元。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原告基于被告参与线路改制的资格而参与到另一运输公司的融资过程,是被告及另一运输公司均予以认可的事实,现原告已成为另一运输公司独立融资人,与被告不发生隶属和合同关系,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押金3000元、客运收入5938元、股权保证金4000元。被告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仍然不服,又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本院及桥东法院的判决,发回石家庄市桥东法院重审。

  在再审期间,主办该案的周德津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并结合现阶段发生的新情况、新变化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原告向被告交纳股权保证金10000元;如原告终止线路经营权,则被告将股权保证金10000元返还原告。至此历经近十年,二级法院多次开庭审理的积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和解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关键词:合同,纠纷,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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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田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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