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同堆积物导致交通事故 盐山交警查处责任人
长城网沧州6月21日电(陈朋妹 孟令伟 朱国树)6月17日,盐山的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城区一胡同时,因躲避胡同内堆积物发生交通事故,堆物所有人李某赔偿张某损失600元了结此事。 李某家装修房屋,把砂子、水泥等装修材料,堆积在胡同内左侧,没有设任何警示标志,21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恰好途经这一胡同,没有顾及到这堆积的装修材料,为躲避这规程的物品,张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但还是撞在对面开来的一辆面包车上,张某被撞伤,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堆积物品的李某负责事故责任。由于李某占道堆物,造成了张某采取时与面包车相撞。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这里的道路包括城市街道和胡同。李某在张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鉴于张某受伤轻微花去检查费和医疗费2000元,李某赔偿张600元了结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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