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时评】“常回家看看”入法促精神赡养
从今年7月1日起,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其中,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款,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2013年7月1日中国新闻网)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是赡养人对老人应当承担的三个方面义务。从实际情况看,尽管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上常有子女做出不孝之事,但绝大多数子女做得还是比较好的,然而却常常对老人的精神需求有所忽略。在他们看来,只要老人不差钱、衣食住行无忧,就算尽了孝道,加之自己工作繁忙,子女还需要照顾,就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老年人常常有被子女忽视、冷落的感觉,精神得不到应有的慰藉。 1999年春晚,由陈红、蔡国庆、江涛、张迈演唱的一曲《常回家看看》,以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为主题,唱出了老年人的共同心声,也受到亿万观众的喜爱。近年来,历届“两会”,都有代表委员提出议案,建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充实和修改。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张秀娟就领衔提出了关于尽快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议案,提出了5条修改建议,其中包括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经常回家问候与看望。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列14项条款详细规定了赡养人对老人应当承担的各种义务,其中第十七条增加了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和“看望”、“问候”老人等内容,并规定用人单位依规“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尽管这部分内容还比较原则,难以量化,第八章“法律责任”中也未列出相对应的处罚条款,但把“常回家看看”由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无疑是一个质的飞跃。 “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带上笑容,带上祝愿,陪同爱人,常回家看看……”相信,随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能够使赡养人进一步强化精神赡养意识,履行可精神赡养义务,让老年人度过愉快的晚年。(侯文学) |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入法,精神赡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