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三酒店貌似合法使用“7”字商标 实为侵权
长城网邯郸7月10日电(林振轩)记者10日从邯郸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日,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三家酒店貌似合法使用商标,实为侵犯他人“7”字商标权的案件。 7月1日,邯郸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活动,对全市旅馆、酒店行业使用的商标是否取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进行了检查。执法二科工作人员发现高开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丛台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经营的丛台区某酒店等三家酒店所使用“7”字商标,于是责令当事人提供“7”字商标的注册证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三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7”字商标的所有人是“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6128908号,注册使用范围是“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等,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与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允许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使用其“7”字商标,并且许可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在大陆范围内可以再许可其分支机构及加盟店使用7字商标,同时《许可合同》中还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而邯郸的这三家“7”天加盟酒店都是向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支付的巨额加盟费并取得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授权而使用“7”字商标权。 根据这些资料,执法人员指出: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其内容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是指该公司取得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授权后有权在自己的酒店使用“7”字商标;无效部分是指再许可其他人使用“7”字商标的内容无效。理由是: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商标所有人才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不是商标所有人则无权将别人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无权许可他人使用“7”字商标,那么该公司与邯郸市的三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7”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无效许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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