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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丘检察院对两名未成年嫌犯作出不起诉决定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27 19:2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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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沧州8月27日电(陈朋妹 王勇)近日,任丘市检察院对两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河北省高法关于盗窃罪新的立案标准出台后首次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苟某于2013年1月21日晚在任丘市华府千年精品火锅饭店三楼吧台一纸盒内盗窃孟某黑色触屏小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69元。犯罪嫌疑人朱某于2012年4月10日上午在任丘市长丰镇刘某的饰品店内盗窃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96元。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未达到盗窃罪2000元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丘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苟某和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

关键词:任丘,嫌疑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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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陈朋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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