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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9月1日起,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规定有变化

http://www.hebei.com.cn 2013-08-28 18:35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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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8月28日讯(贺宏伟 田润红 李子龙)从9月1日起,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将发生变化,需引起纳税人注意。

  2013年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三条关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据了解,关于货车车船税计税单位尾数的计算取舍问题,2007年3月1日施行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2012年1月1日,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也一直按上述标准执行。新标准将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如一运输公司在8月份购置一辆1.6吨的货车,应申报缴纳车船税:2吨×90÷12 ×5=75(元);如果是9月份购车,则应按新标准申报缴纳车船税:1.6吨×90÷12 ×4=48(元)。

关键词:车船税,计税,税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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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贺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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