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试行办法 明确社会救助条件及审批程序
长城网9月25日讯(赵晓慧)记者25日获悉,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救助对象条件、申请审批程序等问题。2013年10月1日起,《办法》将正式执行。 《办法》规定,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家庭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项目时,根据需要,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按照社会救助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认定。民政部门可对申请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评估。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办法》要求,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评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对涉及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泄露。核评对象应积极配合核评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
关键词:社会救助,经济状况,信息泄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