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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方式灵活掌握

http://www.hebei.com.cn 2013-09-26 22:11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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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9月26日讯(张天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对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应支持参加工伤保险。

  小微企业参保均按照“实名制”方式参保。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

  缴费总额不得低于“实名制”参保人员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总额≥实名制人数×平均工资60%×费率)。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中断缴费的已参保企业重新续保缴费的,可从2013年1月1日起续保。2012年以前发生的欠费,可按照相关规定与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

  上述两种情况中,在企业中断缴费期间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前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负担。

  为了简化小微企业参保登记和缴费程序。《通知》规定,对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

  用人单位可以按月,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更时,可将人员变更情况以电子邮件、传真、网上申报、短信等方式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变更人员的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的确认时间为准。正式变更手续和需要补缴的保险费,在备案后一个月内办理。

关键词:工伤保险,河北,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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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长城网
责任编辑:张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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