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河北省停止使用“冀O”民用专段号牌
长城网11月1日讯(宿馨元)自1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一律停止使用“冀O”民用专段号牌,对继续使用的车辆,一律认定为“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扣分、拘留等严肃处理。 对继续悬挂“冀O”民用专段号牌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将分别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置: 对未按规定期限更换号牌的:一律予以收缴“冀O”号牌、行驶证件,责令车主到车辆所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换发号牌业务。同时要抄告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更换新号牌后,继续使用该车原“冀O”民用专段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的强制措施,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对使用虚假“冀O”机动车号牌的:认定为“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之规定,适用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的强制措施,处以2000元至5000元行政罚款、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对使用其他机动车未按规定交回“冀O”号牌的:认定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扣留该机动车、收缴机动车牌照的强制措施,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此外,凡违法车辆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如果居民发现路上行驶的民用“冀O”号牌车辆,可拨打河北省纪委举报电话0311-87807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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