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时评]机场天价打包费折射市场价格监管缺失
一个纸箱子40元、一根包装带15元……记者在多地机场调查发现,机场行李打包操作简单,包装用具成本低廉,打包费却“飞上天”,且定价随意、过度包装、收费混乱十分普遍,引发乘客强烈不满。昂贵打包费是航空、铁路等交通场所服务收费过高的一个缩影。专家表示,只有打破少数部门垄断公共资源借权生利,引入市场竞争,才能让机场等交通场所高物价“着陆”。(11月13日《北京晨报》) 客观讲,不管是机场的行李打包商家,还是其他市场的行李打包商家,打包价格属于市场定价。就此而言,包括机场等在内的打包商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打包费,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行为,是商家的正当经营权利,我等无权置喙和干涉。 但问题是,机场作为机场打包商家的垄断经营摊位提供者,依靠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向打包商家收取巨额的租金,有时候高达打包商家利润的70%,相当于乘机宰客。而作为机场打包商家,为了保有一定的利润可赚,只好把巨大的租金费用转嫁到打包费用中,最终由消费者埋单。这种做法明显的不合理,需要有关部门管理。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同时,我国《价格法》第1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而其配套制度《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在机场天价打包费事件中,一方面,机场凭借其独有的机场经营权和控制权(市场支配地位),让唯一的打包商家进驻其机场,并借此收取高额租金,直至消费者付出高昂打包费,为“天价”买单。很显然,这违反了市场主体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另一方面,机场打包经营者通过明显高于同期同地同业同质的平均要价水平,获取非法利润,明显违背《价格法》及配套措施的规定,亟需执法部门严厉查处。 然而,机场打包费等高之又高,并非在一地,也不是个别,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要说没人举报不可能,要说完全不知晓更说不过去,问题的关键是物价的主管者不上心,认为打包费只是小事,排不上位,没有常查常管,而其中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机场打包费“飞上天”,问题出在打包者身上,根子却在监管者。 当然,要让机场打包费降下来,光靠价格执法显然并不能治本。因为在现有条件下,要想打破机场垄断,并非一夕之功,机场垄断不打破,天价打包费也就难绝迹。根本上,还要对机场打包费价格进行精细管理,才有长效。如前年,江西省发改委规定,机场打包小件行李10元/件,大件行李15元/件,大、小纸箱分别为20元和10元一个。只有这样,机场才不会成为“天价”物价的“法外之地”。(余明辉) |
关键词:机场,天价打包费,市场价格,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