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检察院两日内公诉一起轻微刑事案件
长城网保定12月3日电(范颖 路娟)近日,雄县人民检察院适用《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快速审查起诉一起交通肇事案。 2013年10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FB6030号中型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94KM+380KM处时,与前方顺行驾驶摩托车左转弯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在案卷封面上加盖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绿色印章,我院公诉科收到此案后,指定专人逐一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对照《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规定,查明此案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经调解解决,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过失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据充分,完全符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承办人仅用两天时间即依法提起公诉。适用该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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