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石家庄市2014年职工互助活动五个新变化
长城网12月26日讯(陈家玉)记者今日获悉,石家庄市总工会决定对已实施四年的原《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石政办发〔2012〕24号)的五项条款进行修订。并自即日起,在全市启动2014年度职工互助活动。 将第六条修改为: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5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 特困职工(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统一管理,且持有石家庄市总工会发放的加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章的《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可以缴纳互助金20元。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90%。 将第八条修改为: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注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审核,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且救助当期支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2、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3、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经审核,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且救助当期支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4、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因同一病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连续在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救助起付线的,可按累计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算救助额。 5、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缴费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3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因同一病种或同一事由可享有一次救助。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可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可按当年市总工会“金秋助学扶困育才”行动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标准用于特困职工子女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 将第十六条增加一款无救助责任的内容: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注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12、肝硬化 |
关键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