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法院重拳治污 集中宣判4起刑事案件
长城网廊坊1月24日电(刘振山 刘璐)1月24日上午,霸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对案件中5名被告人进行依法判决。 被告人霸州市杨芬港镇郭某某及其子,于2000年至2013年5月在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经营电镀加工厂,位于居民区附近,长期将电镀加工所产生的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厂子后面的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约30余吨,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其余3起案件中的3名被告人均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小电镀”业主,犯罪手段均为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 经调查核实,此次宣判的案件案发现场均在居民区附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判处。 据悉,霸州市针对部分乡镇非法经营“小电镀”较多、区域相对集中的情况,集中力量,加大查处力度,环保、公、检、法等各执法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从严从重打击,确保环境污染整治的整体效果。此次集中公开宣判进一步体现了霸州市重点整治和打击区域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霸州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及时调配、充实刑事审判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为此类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努力提高办案效率。该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执行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同时,加大财产刑罚的判处力度,彻底摧毁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该院还积极参与构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宣传力度,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实现标本兼治。 |
关键词:霸州,污染,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