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弘扬真善美,《慈善法》开启依法治“善”时代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3-20 14:32:59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3月16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就此,从2005年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法》的立法建议开始算起,筹备时间超过10年的《慈善法》最终落地。

  《慈善法》开启慈善发展新契机

  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都进行了规范,并且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中的亮点颇多,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区分。比如,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的规范,又明确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畴;再比如,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明确了不同的报告内容和标准,等等。可以说,法律自9月1日生效后,我国慈善领域必然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慈善法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亮点,那就是它的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开门立法”,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牵头起草单位和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始终保持密切交流,坚持全程开门立法,实现了起草单位、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仅仅社会各界提出的草案建议稿就达七个。进入审议阶段后,立法机关始终关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的问题上甚至“左右摇摆”,几次反复。正是这反复权衡的过程,保证了最后通过的法律案的科学性,使其在重大争议问题上真正地达到了“最大公约数”。

  《慈善法》出台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厘清规则,重塑信任

  近年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捐助手段的多元化,公益捐助领域的问题也变得复杂化。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实行诈捐。一些人面对媒体,承诺捐款,但事后不兑现。凡此种种,但从个案来看,有的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依据,令其付出代价,但没有凸显慈善的法律意义。有的,比如承诺捐款不兑现,在过去没有法律来管,因此推动公序良俗建设,提升公民慈善信任更无从谈起。于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通过,正是希望提供一揽子的制度设计,为规范公益捐助,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还有,专门为慈善立法,可以推动公民法治观念在慈善领域的提升。一则,推动问题的解决,也让人看到问题背后的法律条款,理解慈善的法律规范。二则,带上“紧箍咒”的慈善者或慈善行为,更能激发慈善活力。因为遵纪守法,就是慈善最好的后盾。对被捐者而言,既要知道对方捐了多少钱,也要知道慈善事业的具体运作,通过慈善的透明,凝聚起爱心传递的力量。

  助推社会文明发展

  《慈善法》的出台,最直接的效应就是让慈善事业发展与管理有法可依,对诸如慈善组织如何设立许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如何界定和募集的善款在作用上如何监管等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慈善法》明确规定单位不准强制摊派捐款,否则将被警告并责令退还违法募捐财产。这条规定,不仅给了单位职工维权的法律武器,让个别单位再想以自愿为名实为摊派的募捐行为行不通,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公益行为体现文明,公益慈善活动一旦走上文明之路,就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应。

  其文明意图还在于,《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给予了违法定性,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但并没有“一禁了之”,而是给了一个出口,《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这就表明,禁止个人募捐不等于禁止个人求助,也不会堵住个人求助之路。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让求助与救助操作上更明确更清晰,在规避了意外风险的同时,有助于慈善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慈善法》的意义和作用绝非仅此而已,更在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比如,以往慈善活动的主要作用是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而此次出台的《慈善法》对慈善公益活动定义的内容,将扶贫、养老、救灾、助残、救弱、促进科教文卫体事业、防污环保等等方面,全部被纳入慈善公益领域。这不是简单地扩大范围的“加法”,而是针对社会发展现实需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大局,提升慈善公益组织的地位,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的组织力量,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慈善法》出台,治理仍任重道远

  善法需善用

  一方面,要广为宣传学习,渗透到社会神经末梢,激发人人皆有善念。行善并非一人一事,而是人人关联,富人帮穷人,春风得意的拉一把穷途末路的,不仅是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是善行深入渗透。另一方面,要实现好“两端连通”,一端是慈善资源的供给方,另一端是慈善需求的受惠方。前端是要解决好有人、有钱、有物的问题,把雨露汇聚拢来;后端是要解决好哪些人真正需要扶危济困,把阳光播洒出去。

  尽快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

  税收和慈善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有的国家,甚至主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慈善事业。在我们国家,慈善领域的相关税收制度也的确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刚刚通过的慈善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这就对税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对于与慈善服务密切相关的志愿服务立法也有待提速。

  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

  比如,法律中规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制度,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型、在不同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认定程序和制度都有待于细化。对于登记和认定之间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方便慈善组织,也亟待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与慈善组织登记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都有待于修改完善,没有这些行政法规的完善,慈善组织“设立难”的老问题或许也还会在一些地方出现。

  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慈善法生效后,大量的慈善组织可能将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慈善活动也将更加丰富多样,目前的执法力量能否应对,执法手段和水平能否满足需求,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慈善法出台,是让专门的法律管专业的事。但如何起到这个效果,实现良法善治,仍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而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是,公益事业治理的方式变化,顺应时代潮流,变管理慈善为规划慈善发展。毕竟,慈善连着人心,重管而轻引导,很难起到针对社会的规范作用,陷入一抓就散,一放就乱的僵局。

  当下,重新审视慈善法,可以看到其一些刚性的措施,让人重塑公益信心。但须谨记的还有,我们究竟如何面对慈善法,并以什么样的监督态度迎接它。换言之,在其他慈善制度建设中,如何汲取依法治理的规则,既实现慈善事业的繁荣,又抓好慈善事业的发展。

  毫无疑问,慈善法出台也是一次慈善治理转型的契机,政府可以借此,构建新的慈善治理结构,比如扮演好事后监管人的角色,创造好的慈善环境,搭建好的慈善平台,让慈善法在落地中,获得法治生命力,也给公民的善心撑起腰来。

  (据光明网、京华时报、荆楚网、东方网等综合)

关键词:慈善法,立法,公益捐助

责任编辑:芦静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