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3月27日讯(记者 赵晓慧 李全)3月27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和完善了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业态性质和负面清单,同时增加了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规定。
明确“三小”业态性质及负面清单
二次审议稿中,原来《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题目修改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其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原条例中有关小作坊、小摊贩的“两小”表述也被调整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三小”表述。
此外,《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三小”的业态性质以及负面清单进行了定义和完善。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以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小餐饮,是指有50平方米以下面积的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小摊点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依法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 入列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凡具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两种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将被列入黑名单。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按照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确认,可从黑名单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