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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用企业滥用其独占地位将受到严厉惩罚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7-04-26 22: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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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发布2016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其中,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石家庄寸方表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电投石家庄供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警醒我们,如果公用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其独占地位,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也要赔偿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寸方公司与金石公司分别签订了《同祥城C区1#-5#楼超声波热计量表采购合同》、《同祥城AB区28#-30#楼超声波热计量表采购合同》《同祥城AB区26#-27#楼超声波热计量表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823250元。合同签订后寸方公司依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供货义务,金石公司也安装完毕,未提出质量异议。

  使用过程中,由于中电投石家庄公司利用其行业主管地位及权力,拒不进行验收,致使合同涉及金石公司同祥城工程不能供暖。为此,金石公司更换了涉案热计量表,扣留了合同涉及的全部货款,并向寸方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寸方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电投石家庄公司赔偿因其行业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寸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电投石家庄公司在行政调查中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其制定的《关于对热用户标准化换热站的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认定中电投石家庄公司“依据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已经生效,中电投石家庄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并未提交能够推翻上述行政处罚认定的证据,可以认定中电投石家庄公司存在依据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分析涉案热计量表采购合同、甲供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单、金石公司关于同祥城项目超声波热计量表有关问题的函、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针对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金石公司同祥城项目的调查内容等证据,法院认定寸方公司所供货的热计量表被更换与中电投石家庄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电投石家庄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寸方公司造成了损失,最终判决中电投石家庄公司赔偿寸方公司损失150万元。

  【评析】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利用行业垄断地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

  由于供暖在北方城市的民生性质以及供暖本身的成本等因素,新建小区的供暖往往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能根据其所处的位置选择固定的供暖企业,因此在本案中供暖企业在指定相关设备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无法选择其他品牌,这既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选择权,也侵害了相关设备公司的公平竞争权,最终也会侵害广大市民的合法权利。

  通过本案的判决,为相关领域的公用企业厘清了正当经营的边界,如果公用企业在经营中滥用其独占地位,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也要赔偿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以案释法,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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