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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小事同事间起争执 致人轻伤被判刑

来源: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2017-05-18 22: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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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因用电小事同事间起争执,致人轻伤被判刑。
以案释法:因用电小事同事间起争执,致人轻伤被判刑。

  长城网5月18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同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只是所在部门不同,却因为用电问题,由言语不和升级为拳打脚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梁某被梁某峰打成轻伤二级,梁某峰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真是得不偿失。

  据了解,梁某峰负责公司海洋馆的管理工作,2016年12月18日10点多,梁某峰到海洋馆售票处的时候,发现售票处仍然没有电,此时正好看到公司物业部的电工梁某,质问梁某为什么还不通电,“售票点马上投入使用,电工们是不是欺负人”。梁某称自己也没有办法。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便动起手来,梁某被打的满脸是血。这时梁某峰的三名下属进来,梁某峰逼迫梁某蹲在墙角,要求三名下属继续对梁某进行殴打,直到公司领导到来后才得以打电话报警。

  2016年12月23日,梁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12月29日,警方将梁某峰传唤到案,后梁某峰在逃。2017年3月11日,梁某峰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梁某峰投案后,赔偿梁某7万元,梁某对梁某峰表示谅解。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峰与被害人梁某在工作中因用电问题而产生争执,梁某峰殴打梁某致轻伤二级,梁某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峰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3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峰亲属与被害人梁某达成赔偿协议,梁某对梁某峰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梁某峰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峰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务必保持平和的心态,相互多些谅解和宽容,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作出不理智的举动,触犯法律法规。

关键词:以案释法,争执,故意伤人,判刑

责任编辑:宁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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