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原创 >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

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姚杰 田梦 王潇 
2018-01-10 21:20:16
分享: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姚杰 摄

    长城新媒体1月10日讯(记者 姚杰 田梦 王潇)今天下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河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曹双平对《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并与河北省减灾中心主任秘荣昌、河北省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魏子衡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田德锋主持。实录如下: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田德锋。记者 姚杰 摄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解读”。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2017年12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曹双平同志,为大家解读《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同时我们还邀请到两位业务专家,河北省减灾中心主任秘荣昌同志、省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魏子衡同志,他们将共同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答复。

  首先,请曹厅长进行发布。

河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曹双平。记者 姚杰 摄

  河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 曹双平

  尊敬的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很荣幸邀请到各位新、老朋友参加解读《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2017年12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加强灾害管理的重大突破,将对提高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省地形地貌齐全,地质结构复杂,常年受温带季风气候影响,各类自然灾害在我省均有不同程度地发生,春旱、春夏连旱现象普遍,洪涝、风雹、暴雪、低温冷冻等灾害多发频发,灾害种类多、频率高、范围广、损失重,是全国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平常年份每年约有2000万左右人次、200万公顷农作物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亿元左右。建国以来发生的几次特大地震、洪涝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7月在唐山考察时发表了关于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的重要讲话,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多次专题研究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我省在防灾减灾、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救助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不顺,部门之间工作脱节,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完善,救助款物监管不严等。制定出台我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成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迫切需要。

  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围绕自然灾害救助主题,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减灾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了村(居)委会和相关的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自救、救灾款物管理等方面都做了系统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的原则、组织领导机构职责、资金物资保障原则、表彰奖励等进行了总体论述。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减灾委员会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准备。对制定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快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加强灾害风险调查和预防、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发挥商业保险在救助工作中的作用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救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1、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综合利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

  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

  3、做好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工作,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

  4、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应急救助。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时采取的措施,重大灾害发生后交通应急保障,紧急征用,灾情报送、会商、评估、核定和发布,受灾人员过渡安置和应急生活救助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应急救助阶段的工作措施。

  1、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工作。当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时,减灾委应当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2、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委要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公开灾情信息,做好灾情发布、灾情上报和灾害损失发布工作。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灾运输线路畅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

  3、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灾后救助。对受灾人员进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灾后救助阶段的工作要求。

  1、减灾委及时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

  2、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3、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4、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对救助款物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1、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各级要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

  2、明确捐助款物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3、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对参照执行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加强对《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宣传活动。省政府已将《办法》下发到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省市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行广泛宣传,不但执行部门要学懂弄通,还要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由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点多面广,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和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救助对象涉及广大受灾群众,救助内容涉及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减灾委员会应整合资源,统筹各方面力量,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三)制定配套文件作保障。省民政厅修订了《河北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保证发生各种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保证受灾人员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定救助标准及时得到有效救助。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来源,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和发放工作规程,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公开、公平、公正按程序发放。

  我们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减灾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协作,社会公众大力支持配合,我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一定会大幅提升,人民群众生活会更加幸福安康。

  最后,感谢各新闻媒体一直以来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支持、关心、关注,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更好的沟通,为做好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携手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感谢曹厅长的的权威解读。下面的时间,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媒体。

  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河北省减灾中心主任秘荣昌。记者 姚杰 摄

  一、河北电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包括哪些内容?工作原则是什么?

  河北省减灾中心主任秘荣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包括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款物管理等活动。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首先,体现党和政府人文关怀,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作为灾害救助工作的基本点和出发点。其次,各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逐级组织领导灾害救助工作,社会各界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支援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第三,灾害发生后,受灾人员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等不靠,进行互助互济,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重建美好家园。

河北省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魏子衡。记者 姚杰 摄

  二、河北电视台:《办法》如何建立工作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河北省民政厅救灾处副处长魏子衡《办法》第四条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对省、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并强调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共享,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办法》第五条对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通过这两条规定,保证各级、各部门救助工作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救助工作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三、中新社:冬春期间,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都有哪些措施?

  河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曹双平《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冬春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安排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要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同时要统筹做好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2017年,我省局部地区遭受了严重的风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为保障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需求,我省向受灾严重地区紧急下拨生活救助补助资金3.085亿元。针对灾区群众缺衣少被困难,及时下拨救灾衣被9.4万余件(套),保证了受灾群众安全、温暖越冬。总之,《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体现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怀。

  河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 田德锋

  由于时间关系,回答记者提问到此结束。按照惯例,我们留一段时间给记者朋友们做专访。

  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关注。本场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关键词:河北省政府新闻办,自然灾害,救助责任编辑:田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