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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灯不仅危险而且犯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宁晓雪 李全 郑佳洵 闫思宇 
2018-02-16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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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视频。

  长城网2月1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 郑佳洵 闫思宇)买一盏孔明灯放飞许愿,飞得越高愿望就越有可能实现。节日期间不少市民都会燃放孔明灯,对新的一年进行祈福,然而您知道吗,燃放孔明灯存在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资料图:禁止燃放孔明灯。(图片与本文无关)

  近日,消防队员给我们做了一个试验。将孔明灯点燃后,消防队员用红外温度测试仪测试了一下里面的温度,迅速达到了200多度,随着热量的增加,孔明灯逐渐上升,但是完全失去了控制,随着风力四处飘荡。可是如果出现漏洞或被风吹落后,里面的助燃物不会熄火,落到杂草、纸张等易燃物上,很快就会点燃,从而引发火灾。

  衡水市消防支队和平路中队中队长张虎告诉记者:“孔明灯材料是有竹条、棉纸之类的易燃物,底座以酒精、煤油、蜡烛等为燃料,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一般纸张的可燃温度只有130℃,普通木材的可燃温度在250℃~300℃之间,因此,孔明灯带来的火灾隐患非常大。”

  据介绍,孔明灯又叫天灯,俗称许愿灯,是一种古老的汉族手工艺品,在古代多作军事用途,现代人放孔明灯多作为祈福之用。

  孔明灯的结构可分为主体和支架2个部分,主体大都以竹条或铁丝编成,用棉纸或纸糊成灯罩,孔明灯的燃料燃烧,使灯内空气温度升高,比重减低,因此产生浮力而上升,由于风速等不可控制因素的影响,放飞后就成了流动的火种,其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眼下正值冬春季节,天干物燥,正是火灾高发期,孔明灯若掉到山林,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液化气站、加油站等严管地带,极有可能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相关法规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16年8月5日开始,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全省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对违反通告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相关部门可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在固定场所非法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占用道路、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销售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或者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燃放“孔明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群众发现违规者,可拨打举报电话:

  河北省公安厅:1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311——87902703

  河北省林业厅:0311——8860761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关键词:孔明灯,消防隐患,实验责任编辑:宁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