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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80余万元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郑宏 
2018-03-14 21: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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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通讯员 郑宏)2017年,石家庄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落实“民生工商”理念,大力提高投诉便利化水平,全年共受理各类信息96083个,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80余万元。

  石家庄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刘忠厚介绍,从消费投诉总体情况看,商品类投诉10390件,占投诉总量的60%,前五位的是:家居用品、服装鞋帽、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通讯器材;服务类投诉6927件,占投诉总量的40%,前五位的是:修理制作、文化娱乐、美容美发、餐饮住宿、专业技术服务。投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售后服务、合同纠纷、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

  根据统计,投诉增幅明显的是通讯产品类,主要问题表现为:手机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如自动关机、黑屏、频繁死机、电池用时过短等;网络购买的手机疑似“水货”的问题频频发生。制作、保养、修理服务类消费投诉持续走高。主要问题集中在:一是三包有效期内出现问题,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不履行三包义务;二是发生性能故障维修时,修理者故意不提供修理记录,有的则巧立名目,给消费者退换货带来障碍;三是经销商与维修商双方相互推诿,拒担责任。更换商品后不重新计算三包期,侵害消费者应享有的三包权益。此外,预付卡类消费纠纷问题增多。投诉主要存在于美容美发、洗浴、健身,亲子教育、培训等行业。问题集中在商家中途歇业或者转让,消费者余下的预付款无法正常消费或者退款;消费者提出退订时,商家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拒绝,或者收取高额的退订费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甚至强制交易;办卡后服务滑坡,无法兑现初始承诺。

  石家庄市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知名度高、信誉良好、售后服务较规范的经营场所消费;选购商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说明书、销售授权证书、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打折商品或赠品也要当面验质量,并索要保留有效购物凭证;谨慎提供个人信息,注意支付安全,交付定金要谨慎,不要轻信口头承诺;理性对待促销广告,科学健康合理消费。遇到消费纠纷时,请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石家庄:五大案例警示消费“陷阱”

  案例一: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销售网页上宣传其销售的空气消毒净化器为“国内医用级空气消毒净化器”。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产品实际只是普通的空气净化器并非医疗器械产品,也不存在其宣传的“医用级”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属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局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十万元。

  案例二:石家庄某商贸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石家庄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背提包,在产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发现为不合格商品,后当事人申请复验,复检结果依然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行政罚没73570元。

  案例三:某信用联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某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通过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将应由该公司承担的登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截至案发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76份,其中个人住宅抵押216份、非住宅抵押60份,两项共计费用50280元。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并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通讯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通讯公司营业厅,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利用内容为“手机0元购,我来帮您还分期”的宣传单对该公司的一项套餐业务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手机不用花钱。经查,实际情况是消费者在办理指定套餐业务赠送指定手机后,当事人在约定的套餐协议期限内每月向消费者返还一定金额的红包,消费者使用该套餐业务期间并不存在宣传中所描述的由当事人帮消费者还手机分期款的事实。当事人利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五万元。

  案例五: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不公平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销售其开发的楼盘与北京搜房网进行合作,约定由搜房网为其发布楼盘及房源项目信息并提供展示、预定、支付等整套技术平台服务。经查,当事人为支付宣传费用,擅自设立了购房者必须缴纳3万元会员费办理“北京房天下会员”后才能享受4万元的购房优惠政策,将理应由当事人向北京搜房网支付的技术宣传服务费转嫁给了消费者,违背了消费者主观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行政罚没62万元。

关键词:消费,315,提醒责任编辑: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