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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五大部门权威发布17起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于雯 李书军 
2018-03-15 14: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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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于雯 摄

  长城网石家庄3月15日讯(于雯 记者 李书军)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石家庄市五大部门权威发布了17起维权典型案例。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案例一: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其产品为“国内医用级空气消毒净化器”。经执法人员调查,该产品并非医疗器械产品,没有“医用级”功效。其行为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属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10万元。

  案例二:石家庄某商贸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石家庄某商贸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背(提)包,在产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发现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申请复验后,依然为不合格。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行政罚没7.35万元。

  案例三:某信用联社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某信用联社自2016年至2017年5月,通过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将由其承担的登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共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76份,收取费用50280元。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作出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通讯公司虚假宣传案

  某通讯公司在2017年7月至8月期间,利用内容为“手机0元购,我来帮您还分期”的套餐业务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手机不用花钱。经查,消费者使用该套餐业务期间,并不存在其宣传的帮助消费者偿还手机分期款的事实。利用虚假宣传引人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5万元。

  案例五: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不公平交易条件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搜房网合作,由搜房网为其发布楼盘信息,并提供展示、预定、支付等技术平台服务。经查,该公司为支付宣传费用,擅自设立购房者必须缴纳3万元,成为“北京房天下会员”,才能享受4万元的购房优惠,将宣传服务费转嫁给消费者,违背了消费者主观意愿,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行政处罚62万元。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案例一、石家庄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洗涤用品案

  2017年8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对石家庄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立白、蓝月亮、碧浪等6种洗涤产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注册商标,违法产品货值56851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有关法律规定。鉴于此案涉嫌刑事犯罪,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二、石家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复合肥料案

  2017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无证生产复合肥料15吨,货值27000元。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责令停止生产,处以8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河北某快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案

  2017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河北某快运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叉车,超期使用,且未办理使用登记,存在安全隐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其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罚款的处罚。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发布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共查处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违法案件1660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要案133起,罚款825万元。

  1.石家庄××影院不按规定对顾客用眼镜进行清洗消毒案。2017年7月11日,石家庄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家庄××影院未按规定对电影院内卫生检测报告、卫生信誉等级进行公示,未按照规定对影院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消毒间未使用,里面存放有杂物,供顾客使用的眼镜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保洁存放。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7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石家庄××影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影院对上述问题没有进行改正。该影院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影院罚款人民币12100元的行政处罚。

  2.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小区生活饮用水进行消毒案。

  2017年9月15日,石家庄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高新区天山大街的某小区,水源为自备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未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消毒。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81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周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17年3月14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周某开办的美容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现场有一名执业人员正在为患者进行针刺治疗。经核实发现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人员当场对其医疗器械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予以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该美容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和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7年,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共开展食品药品各类专项整治行动35次,排查生产经营单位71642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5119处(条),处理各类投诉举报4656件,查处各类案件2011起,罚没款共计2541.25万元,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8起。

  案例一:石家庄市长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食品包装案

  2017年8月1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安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一次性塑料杯封口膜对杯型“绿豆粥”、“红豆粥”、“银耳粥”进行封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经调查,销售上述粥类共计49350杯,货值共计336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封口膜18箱;2、没收违法所得33620元;3、处以罚款168100元;罚没共计201720元。

  案例二:石家庄市桥西区某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7年5月4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公司共计违法所得32.3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3元;2、没收输液器25支、没收一次性无菌注射器136支;3、处以70000元罚款,罚没合计70032.3元。

  案例三:石家庄市桥西区某化妆品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2017年1月16日,石家庄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桥西区某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黛兰娜玉无暇柔白洁面乳、肌理水、原液,外包装标有“淡化斑点”字样,以上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黛兰娜温和舒敏调理霜、滋养乳、褪红原液,外包装标注“消炎”字样,使用医疗术语。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16元,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4040元,罚没合计5656元。

  石家庄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发布

  案例一: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5月11日,石家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对某有限公司向用户违规收取电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违反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向出租屋用户收取2016年电费时,按每度1.30元收取,超标准收取电费计34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9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实施没收违法所得3406元,同时罚款3406元,罚没合计681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7年6月6日裕华区物价检查部门对石家庄某职工医院2017年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医院未标明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以上价格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17年5月9日,灵寿县发展改革局执法一队,对某中心卫生院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卫生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药房上架药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中心卫生院立即改正以上价格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石家庄,315,消费,维权,消费者权益日责任编辑:李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