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4月8日讯(记者 张祝钦)为深入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4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集体协商“百日行动”,确保2018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
多措并举 普遍要约
《通知》提出,4月份全省同步启动实施集体协商“百日行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将结合“百日行动”,对本地区集体协商建制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排查,全面了解掌握集体协商建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普遍要约与专项要约相结合,组织本地区普遍开展形式多样的要约行动,鼓励和引导基层灵活多样提出协商要约,为全年深化集体协商工作打好基础。要把尚未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签的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支付标准的企业、一线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的企业、劳资矛盾突出和工资争议较多的企业作为要约的重点,主动提出要约、依法应约。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接受委托,代替基层工会行使要约权。
分类指导 精准施策
《通知》指出,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将重点就工资增长幅度、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于盈利较少、仅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努力保障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不降低;对于生产任务暂时不足的企业,将主要以“保工资、保岗位”为目标,就职工在岗或待岗培训、轮班休息及培训、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协商;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或者是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实行关停的企业,要重点就职工安置方案、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维护好下岗转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生产经营遭遇严重困难的企业,突出维护企业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通过集体协商,争取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不减薪或少减薪,促进双方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发挥工会专兼职集体指导员的作用,深入企业,因地因企制宜提供具体指导。
百人以上企业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
《通知》要求,以“百日行动”为契机,广泛引导各类企业、行业、区域启动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促进已建工会组织企业普遍要约,确保2018年底全省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0%以上,百人以上企业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0%以上。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同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将全面聚焦集体协商提质增效。以职工群众关注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作为协商重点,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大行业性集体协商推进力度。深入贯彻省三方办公室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标准体系》深入开展集体协商质效评估,全面实施职工满意度测评,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不断提高建制企业职工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度。2018年末全省40%的工资集体协商建制企业达到A级质量标准,达到B级质量标准的不低于30%。
《通知》要求,要积极培育总结推广行业、企业、区域集体协商典型,2018年各市、县(市、区)至少各培育10个行业、10个企业、5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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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