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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坚持“非禁即入”原则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蔡洪坡 
2018-04-15 19: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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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15日讯(记者 蔡洪坡)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省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设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要明确省、市、县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省级负责规划制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市级负责协调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督查验收;县级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筹集项目资金、组织项目施工、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对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为主,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

  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美丽乡村等新农村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污水垃圾治理责任。鼓励社会帮扶、捐资捐赠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鼓励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申请国家支持。

  省、市、县级财政优先保障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坚持把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

  支持地方融资平台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公司应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加快转型改制,推进市场化融资,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银行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对融资平台公司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允许市、县政府使用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使用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规定,要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各类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的权利,县级政府要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将不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关键词:农村基础设施,投资,社会资本责任编辑:蔡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