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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评论】交警怒怼“受伤不等于责任轻”欠妥

来源: 长城网   作者:印荣生 
2018-04-16 1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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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金华一电动车闯红灯被撞,驾驶员同伴反问执法交警机动车是否有责,交警回怼:“你为什么不等绿灯再前进?受伤不等于责任轻。”“你为什么要把自己的命掌握在别人手里呢?”律师称机动车方已尽到安全义务。(4月15日澎湃新闻)

  我注意到,这段视频新闻引来了网民对执法交警一边的点赞。这很好理解,此处的点赞声,实际上表达了人们对于交通现状的焦虑和对文明交通环境的诉求。其实,借助于任何一个类似的执法现场,都很容易点燃网民的表达欲望。

  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代步工具,已经成为众多普通家庭的“标配”,其保有量规模惊人,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为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而与之伴生的是,超标电动车比比皆是,驾驶人超速、逆行、闯红灯、与机动车、行人抢道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增多,公安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分析认为,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行人,人们参与道路交通的风险随之加大,不守规矩且屡屡闯祸的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交通治理的一大痛点。新闻中执法交警的怒怼,引发社会舆论共鸣,是再正常不过的。

  不过,对于交警的怒怼,我们点赞时还是要有所甄别,“赞”到法律与情理的结合点上,引发积极的思考。比如,“你为什么不等绿灯再前进?”“你为什么要把自己的命掌握在别人手里呢?”就怼得振聋发聩,合情、合理、合法。但是,“受伤不等于责任轻”出自执法交警之口,就欠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驾驶人即使这无责任,也要赔点钱,除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碰瓷”造成事故,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无责任赔偿”,其原则是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弱势群体,享受事故无责的另一方机动车给予的一定的补偿。而如果依据“无责任赔偿”原则,闯红灯者愣是较真,无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意义上,“受伤等于责任轻”了,无责任一方愿不愿意接受,结果都是一样的。显然,“受伤不等于责任轻”的怒怼,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

  尽管“受伤不等于责任轻”,表达的或许是一种常理、常情、常识,甚至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在其没有通过完善立法,“升格”为法律规定前,“无责任赔偿”就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不加区分地点赞,容易引起误导。

  此前,有地方交规里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因与上位法相冲突而引发争议。同样,机动车撞了电动自行车,也并非撞了白撞。一句话归总,执法交警的忠告值得点赞,但“受伤不等于责任轻”的怒怼欠妥,点赞还是免了吧。(印荣生)

关键词:交警执法,碰瓷,怒怼责任编辑:郭慧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