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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建 
2018-04-28 15: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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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4月28日讯(记者 李建)4月27日上午,在省会世纪公园,河北省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裕华区检察院联合举办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详细解答老百姓关注的公益诉讼与绿色环保、食药安全等系列问题。

公益诉讼暨百日攻坚宣传活动现场。李建 摄

  宣传活动着重围绕检察公益诉讼与绿色环保、食药安全的密切关系等问题,采用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册、设置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详细向老百姓介绍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法律依据、职能任务、办案种类、查办程序和受理群众举报的方式方法等,还对群众举报反映的水质污染、垃圾倾倒、食品不卫生、药品不合格等涉及环境保护和食药品安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登记。

工作人员向广大市民发放宣传资料。李建 摄

检察官们耐心解答市民咨询的问题。李建 摄

  据了解,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据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代表国家和人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类型主要有三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拟提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30日公告期满,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院督促其依法履职后,两个月内仍未履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群众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主要包括环境资源、食品、医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5类内容。

  据悉,本次活动于4月9日开始至7月17日结束。

关键词:绿色环保,食药安全,公益诉讼,百日攻坚责任编辑: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