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在内丘县慰问扶贫点受灾群众。省环保厅/供图
长城网5月9日讯(记者 张艺萌)近日,为强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在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六项工作要点。
>>>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
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或含两项以上整治内容的综合类项目。各市(区)应优选农村环境整治积极性高、项目实施和保障措施有力的县,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重点区域村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成果。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过程中,继续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给予贫困地区资金重点倾斜。
>>>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
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的基础,主要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或入库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谋划,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指标,确保项目实施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申报项目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各地要坚决杜绝等靠思想和麻痹懈怠情绪,及时申请项目入库,形成“建设一批、补充一批、退出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
县级人民政府是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也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加强工作调度和部门联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由“钱等项目”向“项目等钱”转变。要抓紧将已下达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推进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强化工作调度和日常监督检查,严格专项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绩效,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对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的项目,要优先予以资金支持;对项目实施涉及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程序方面的实际问题,要在政策范围内,尽可能给予简化;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工程建设需求。真正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
强化资金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套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发生。对已经获得其他专项资金的,不得重复安排;项目调整变更的,需经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农村环境整治年度任务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将收回统筹使用。资金安排使用的有关情况,应在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各市应统一向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如实报送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情况。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完善运营保障和投融资机制
各市要加快建立农村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完善项目后期运营保障措施,鼓励农民投工投劳,确保农村环境治理工程建得起、用得上,实现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彻底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要积极创新,拓展农村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形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作用。
>>>规范资金统筹整合和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对于河北省45个国家级贫困县,确需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进行统筹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资金使用范围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作为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资金下达后,试点贫困县要加快项目实施并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支得出,用得好,避免闲置、浪费或挪用。同时,已列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县,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取得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