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2016年11月28日,中央办公室、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7年6月27日,“河长制”首次写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河长制由应急之策上升到国家意志。
什么是河长制?
河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截止2017年底,全国省级和地市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已全部印发实施,99%的县区、98%的乡镇已印发工作方案,30个省份和新疆兵团的省市县乡四级工作方案全部出台。全国已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近30万名,其中省级河长331人,53名省级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
什么是湖长制?
“湖长制”是将理顺管理关系和管理的体制,是“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
“湖长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有利于建立流域内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共建关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湖长制和河长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并不是建立一套新的制度体系,而是在河长制的基础上,针对湖泊特点,提出加强管理保护的具体要求。
一是在组织体系上,明确湖泊上已设立的河长统一调整为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管理范围内每一块区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
二是在湖长职责上,进一步明确了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同时,明确了湖长要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是在工作任务上,针对湖泊水体连通、流动相对缓慢、生态功能明显的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分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
应该说,湖长制是对河长制的深化、补充与完善,仍属于河长制工作体系范畴,并纳入河长制统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