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塔上镇占地1000多亩的农光互补集中扶贫产业园。 记者 张秀娟 摄
长城网6月28日讯(记者 张秀娟)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以推进农村地区太阳能取暖和光伏扶贫工作为重点,统筹谋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确定到2020年,力争全省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200万千瓦,累计达到400万千瓦。
意见提出,积极推广“光伏+热源”供暖。在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为建立完善的大阳能取暖支持政策、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开展分布式光伏扶贫。结合全省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在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学校、养老院等公共服务建筑及贫困户屋顶,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增加村集体和贫困户收入。
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绿色用能。在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屋顶,鼓励通过市场化模式,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自发自用光伏发电设施,推动机关、事业等单位绿色用能。
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利用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大型工矿企业厂房屋顶及闲散用地,建设自发自用、平价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并鼓励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意见强调,对“光伏+热源”供暖所需光伏发电规模,优先支持,应保尽保;对光伏扶贫发电规模重点支持。电网企业做好电力消纳预测、预警,在满足电力消纳和电网接入条件下,保证项目及时接入和并网发电。根据规划目标任务,统筹做好配电网改造和建设,及时开展电网接入工作,优先安排太阳能取暖光伏发电和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
意见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建设规模不超过50千瓦,且由自然人自主建设,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个人办理备案。建设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且由非自然人开发建设的,由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单体项目规模大于6兆瓦,但不超过2万千瓦,且由非自然人开发建设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分布式光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
屋顶户用光伏发电系统可选择全部自用、余电上网、全额上网三种运营模式;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可选择全部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两种运营模式;小型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采用全部自用、平价上网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