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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车被开出18余万维修费 网友认为不合理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红霞 
2018-07-01 2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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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 记者 李红霞 )近日,石家庄康先生向《阳光网上直通车》平台反映:他2014年购买了一辆奔驰S320L型轿车,因故障灯出现问题,将车送至庞大睿星销售公司进行维修,几经修理不但故障灯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还被开出了18.54万的维修费。康先生不由产生疑惑:为何车辆尚在延保期,却被开出天价维修费?

  奔驰车第一次进4S店

  据康先生介绍,2014年9月28日,康先生购买的奔驰S320L在石家庄庞大睿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购买了5年的汽车保养套餐,并按时保养至今。

  2017年7月,车辆有过一次涉水经历。康先生说:“去年7月的一个雨天,我驾驶奔驰车行驶在107国道上,因积水严重,当对面车行驶过来,导致大量积水瞬间涌了过来,为降低车辆涉水影响,我立即将车熄火并拨打了庞大公司电话,由庞大店工作人员将车辆拖回公司。”

  经检测,车的空气滤芯及进气道内有水迹,庞大公司出具了无签字无盖章6.8万元的维修单。康先生经多方了解权衡,认为连杆和活塞两个部件没必要更换,于是只支付了其余的维修费用2.5万元。庞大公司告知他,日后因未更换活塞和连杆,导致汽车发动机抖动及连杆断裂并由此造成发动机损坏等损失需由客户自己承担。

  好好的奔驰车为什么会坏了

  据了解,2017年9月27日,康先生发现发动机和方向机故障灯偶然亮起,随即到庞大店进行检修,庞大店检测完毕后,维修人员建议康先生入一份延保两年的服务,同时也告知康先生,因奔驰车两个月前曾有过涉水经历,如果想申请延保业务,需庞大公司进行检测并经审批后方可延保。

  康先生回忆办理延保的过程:“延保流程非常顺利,很快完成了检测和审核的流程,庞大公司还承诺入延保后,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可免,于是我交纳了一年的延保费1.55万元,延保时间为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

  据康生车讲:“延保期间我多次到庞大店进行维修、检测,庞大店在此期间免费保修了三次,但是发机故障灯亮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可是汽车的故障却越来越严重,启动汽车时偶尔会发出异常的‘咔咔’声,我几次到庞大公司进行维修,因未检测出故障原因,所以无法维修车辆。后来我发现打车时的异常声响越来越频繁,维修人员依旧说你可以继续开。因庞大公司规定:车辆延保期间不允许在其他维修店维修,所以我只能到庞大店继续维修,我认为庞大店对车的故障负有责任,延误汽车维修造成汽车问题越来越严重。”

  18万天价维修费“事出无名”

  据了解, “2018年4月27日,庞大公司给出了“事故车18.58万的报价单”,对此康先生产生质疑:如果是“事故车”,为何之前申请延保业务时可以顺利通过?我的车还在延保期,天价维修费从何而来?造成车辆故障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正式的维修证明单据为何没有?康先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记者拿到了康先生所说的“事故车报价单”,从“报价单”上根本看不出是哪家公司开具的,一张A4表格,手工填写了配件名称和数量,共计185329元。该报价单没有签字和盖章,虽然有时间,但是康先生说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

事故车报价单(康先生供图)

  康先生与庞大公司几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2018年5月4日康先生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据了解,康先生多次去庞大公司索要维修档案,庞大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如果能查明维修记录可以帮助寻找汽车故障的原因。经长安区质监局协调,庞大公司电话同意查询维修档案,当康先生去庞大公司查询时,庞大公司人员并未提供。康先生至今对于车辆涉水事故收取的2.5万元心存疑虑,那次维修都换了哪些部件?是否车况越发严重与之前的更换部件有关联,康先生认为自己有知情权。

  记者了解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俭疫总局局务公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第四章关于修理者义务内容里,明确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修理都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康先生讲:“18万的维修单没有签字或盖章,维修原因也不明确。我反复几次要查询之前维修记录也遭拒,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康先生供图)

  据了解,长安区质监局向庞大公司出具了《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要求,将康先生汽车三包争议一事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至今庞大公司只提供了系统维修材料,且一再拖延。

  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孙建峥律师建议:关于买受人的所涉的18万损失是否属于延长保修期的保修范围,我认为庞大公司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次修理的零配件属于延期保修的免责范围,应当在延保期限内承担免费保修义务;同时,庞大公司主张的因涉水事故中未更换的两种零配件导致此次损失理由依据不足,涉水事故发生于订延期保修协议之前,公司在审批通过延期保修协议时对此知情,且同意延期;现有的18万的维修清单在维修时并未经买受人确认,并非正规维修清单,公司也未对比此确认,无法证明与涉水事故的关联,故应当在延保期限内进行修理。

  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既然康先生的车在延保期,庞大店应无条件免费进行维修。庞大店在明知道故障灯亮,也知道汽车有涉水的况下还继续办理了延保,说明庞大店认为汽车原有的故障已经得到排除。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据康先生讲,对接维修汽车的工作人员已经更换了四个人,其中一位对汽车的整体情况最为了解,于是记者拨通了庞大店工作人员阎先生的电话,当记者问起维修应由谁来承担时,他说:康先生18万的维修费与延保没有任何关系,这次维修的主要原因是由涉水事故造成的,不在延保范围。维修费应由康先生自己承担。”

      康先生认为:庞大店办理延保时承诺车辆可免费维修,可当车辆故障越来越严重,却让车主承担维修费;既然是事故车辆,又如何顺利通过延保期检测,庞大公司的各种说辞相互矛盾。另外,维权取证的过程本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与庞大公司交涉,但在康先生维权的过程中变成了车主的个人行为,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6月30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庞大公司,工作人员称销售部经理并未在公司,记者随后拨通了销售部董经理的电话,董经理称:因康先生的车有涉水事故,之前庞大公司曾与康先生签过一份特别说明,明确了发动机进气系统进水会造成日后发动机抖动、异响、连杆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等损失,由此造成后续故障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并经康先生签字按手印。当记者问,如何证明18万维修费与之前涉水事故有关时,董经理称可以以公司名义出具相关的文字证明。董经理还称:关于汽车的维修档案,庞大公司工作人员已于6月29日将系统内的维修记录打印并交给康先生。

  康先生最后向记者表示:18万天价维修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他很迷茫,希望庞大店尽快出具由自己签字的版的维修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他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阳光网上直通车》将会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关键词:延保期,维修费,奔驰责任编辑: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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