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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保障河湖健康 留住两岸好风光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曹巍 
2018-07-06 2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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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近日联合会签的《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详细解读。

  会签背景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解决水生态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2017年3月1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省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2017年5月6日,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再次联合印发了《河北省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河长制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明确了我省河湖长制的26家责任单位,2018年5月7日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河北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协调全省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推进全省河流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保护水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与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沟通协调,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并征求了主要责任单位的意见,于7月3日正式会签。

  会签目的

  省检察院和省河湖长制办公室会签《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湖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的合力,促进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助推我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一)有利于进一步形成推进河湖长制落实的工作合力

  (二)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三)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河湖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机制四部分内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建立部门间协同推进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目标任务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协助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河湖管理保护刑事案件的诉讼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三)工作原则

  主要包括,依法履职、分工协作、协同联动、监督配合四个原则。

  依法履职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河(湖)长制领域相关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分工协作原则。河湖长制办公室协调相关责任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河湖执法监督、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湖长制办公室发挥指导协调督导职能,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

  协同联动原则。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协同开展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监督配合原则。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互相配合。坚持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目的的一致性,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促进工作落实。

  4)工作机制

  主要包括,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络员、工作协作、工作通报、线索移送、联动执法、联合督导督办、普法宣传九项机制。

  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和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河(湖)长制责任单位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议定推进河(湖)长制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分别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一名联络员。市县联席会议参照省级组织。

  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包括:一是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相关数据和信息;二是涉及河湖管理保护违法案件和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三是相关责任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指导和保障的信息;四是其他双方需要共享的信息。

  联络员机制。在省、市、县三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联络员机制,负责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间的联络沟通等工作。

  工作协作机制。一是相关责任单位通过为检察机关提供行政处罚卷宗及执法台帐等途径,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相关责任单位移送公安机关涉河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相关责任单位可协调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二是检察机关对市县乡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对相关责任单位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以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遇到的涉及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专业性问题,需要河湖长制办公室及相关责任单位协助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支持配合。四是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相关责任单位查处的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引导取证。相关责任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

  工作通报机制。河湖长制办公室定期通报省市县(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推进、重大活动安排情况。检察机关定期通报省市县(区)河湖管理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以及“两法衔接”工作推进情况。

  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破坏水利工程等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联动执法机制。检察机关与河(湖)长制办公室及责任单位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共同开展专项活动、阶段性督导检查等工作。

  联合督查督办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河(湖)长制等有关制度,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采取联合督查督办的方式实施。

  普法宣传机制。检察机关、河湖长制办公室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邀请新闻媒体重点报道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工作,回应公众对河湖管理保护的关注和期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氛围。

  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开展联合督导督查,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三)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水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

  (四)做好集中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文字来源:中国网、长城网

关键词:河北,河湖,湖长责任编辑:曹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