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一名患者家属段宏(化名)反映,三年前,其岳父王某在伊川县人民医院住院做完开颅手术后,被注射了过期三个多月的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一份盖有伊川县人民医院公章的陈述书显示,2017年5月22日,该医院承认给患者王某使用了一瓶过期66天的药物,但表示患者不良愈后系自身发展导致,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7月17日澎湃新闻)
段先生提供的药瓶。
此事件中,虽然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伊川县人民医院给患者王某使用过期药物“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目前的结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不超过5%。但医疗机构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的现象,依然值得重视,相关部门有必要完善管理体系,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是轻微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虽然鉴定机构的结论为使用过期药品对患者目前的结果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该过期药品并未对患者带来严重损害。但不能以此忽视过期药品的危害性。一般来说,除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外,过期药品还可能因为内在质量发生改变,不会发挥治疗疾病的效果,甚至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而且,药品管理法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劣药,并直接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认定为劣药。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视为生产、销售劣药。也就是说,医院给患者使用的过期药品就是劣药,属于销售劣药行为。如果使用的药品数量过多、次数过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医疗机构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可以说,无论是从对患者生命健康负责的角度还是从对医护人员个人职业负责的角度出发,都不应该让过期药品出现在医疗机构的药架上,更不该使用到患者身上。对此,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医护人员给患者使用过期药品显然暴露出医疗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医护人员的责任心缺失。假使医院药品部门上架药品时能够尽到审查责任,该过期药品就不会上架,假使医护人员在使用前能够瞄一眼药品,就可能阻止该过期药品用到患者身上。虽然一些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并非故意而为,但作为治病救人的专业人士,任何一次失误给患者带来的伤害都可能是切实的、甚至是终身的、不可逆转的。
相关部门理当完善药品管理、流通制度,将过期药品从厂家、医疗机构到患者间的流水线上清理出去。如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失效日期,让人一目了然就能识别。如建立信息系统和电子识别系统,在药品从厂商、医院、患者的多个流通环节,通过扫码即可有效识别过期药品并予以剔除或者回收。进而让治病心切的患者免遭过期药品的侵害,让医疗机构更加赢得患者信任和尊重。(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