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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来源: 长城网   作者:李文鹏 
2018-07-27 1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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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7月27日讯(记者 李文鹏)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后,在省人大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金霞对《条例》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记者 李文鹏 摄

  陈金霞表示,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实施、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因地制宜自主解决地方事务具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70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对立法的基本原则,法规起草、审议、表决、解释等程序进行了全面修改,共新增18条,修改43条,仅有9条未作修改。条例总结了我省近年来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立法经验,充分体现了新《立法法》的制度创新,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条例》保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陈金霞表示,科学立法既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法规质量的标准,它要求尊重地方立法规律,科学合理地规范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注重立法过程的科学性,使地方性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立法内在要求。

  《条例》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和指导思想,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确保地方立法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规定地方立法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实际需要编制,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三是完善审议和表决机制,规定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委会表决,并增加单独表决、合并表决、分别表决等表决形式;四是增加评估机制,明确第三方评估、通过前评估、立法后评估、制定配套规定以及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法规部分适用等一系列措施。

  《条例》促进广泛开展民主立法

  陈金霞表示,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坚持人民立场,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条例》以此为出发点,从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和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三个方面对民主立法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严格做好依法立法

  据介绍,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新增的立法原则,核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它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立法权。

  条例分五个层次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代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制定。省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二是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自治县人大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对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作了明确;四是设专章规定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对报送材料、批准程序、合法性审查、审查征求意见、决定通知和发布公告等进行了规定,使报请批准的程序更加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五是完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备案程序。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报送备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全文: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