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重点打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行为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为黑恶势力分子站台助威、开脱说情、提供支持等。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团伙“保护伞”,包括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或企业入股分红、收受贿赂,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不闻不问、压案不查、隐匿线索、毁灭证据、降格处理、提供保护、徇私舞弊等。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等。
5.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以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等。
6.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
7.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勾结黑恶势力煽动闹事、侵害群众安全和利益等。
8.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责,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
后果如何?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污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