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因航班延误引发的冲突。
8月2日,海南航空一航班因天气原因备降成都,随后在滑行道上滞留4小时,乘客无法下机。一名男子因等待时间过长,情绪激动,强行打开应急舱门,被行拘10日。对此,不少网友为之叫好。(8月2日澎湃新闻)
一名男乘客(蓝衣者)将飞机应急门打开。钟欣 摄
旅客擅自打开航空应急舱门,属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明确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等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聚众实施扰乱航空器上秩序,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由此看来,在这起突发事件中,该男子被行拘10日并不冤枉。事实上,对于危害航空秩序安全的行为,世界各国都采取了绝不姑息、严厉惩治的态度。只不过,在滑行道上的滞留飞机上强开应急舱门,对于飞行安全并未构成实质性危害,仅需行政处罚而已。如果情形特别恶劣,比如采用暴力手段殴打机上人员,或者强行打开应急舱门严重危及飞行安全的,就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截图来自@四川公安官方微博
当然,对于这位出离愤怒的男子,除了面临10日行拘,还有其他“严重后果”。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等9种行为,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纳入“黑名单”的人员,还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不过,板子也不能只打在涉事乘客身上,值得反思的,还有时常“客观延误”的航班。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旅客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航空公司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如果真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不承担延误责任,并不等于不承担补救义务。作为承运人,出现因为天气等原因致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仍应当提前告知,采取积极措施协助旅客。例如,在这起事件中,飞机在滑行道上滞留4小时,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航空公司是否做好了提前告知、耐心解释、提供救助等服务工作?当旅客情绪出现波动,是否及时跟进抚慰,真正让旅客保持情绪稳定?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航空公司方面也就责无旁贷。
乘客强开应急舱门,是航空运输矛盾冲突的“升级版”。翻看报道,近年来如此乱象多有。对于“冲冠一怒”的乘客,固然要依法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而航空公司也应履行好告知、安抚、补偿等义务。从长远看,还应健全航班延误相关法规制度,平衡好乘客、航空公司的权利义务,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欧阳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