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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办普通高校可适当自主调整收费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董达 
2018-08-06 2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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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8月6日讯(见习记者 董达)近日,河北出台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赋予河北公办普通高校一定收费自主权。

  公办普通高校(不含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学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不超过全部(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专业数20%的优势专业,执行学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政策;纳入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学科专业学费标准可以在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原经省政府批准上调学费的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大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上浮不超过10%的政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双一流”建设的学科专业),四所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区分老生新生一律执行新标准;部委和京津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立分校,经批准可执行本部学费标准。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可继续执行北京市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可继续执行辽宁省标准。

  普通本科高校开办的特殊办学模式(如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财政厅单独核定。原单独审批的特殊办学模式学费标准仍继续执行,河北省体育学院高尔夫管理方向、网球训练方向学费按原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可以实行学分制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完成规定主修专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高校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学费标准适度下浮;按照上述规定上浮学费标准的高校,应在学费标准实施30日前向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关键词:公办高校,调整收费责任编辑:董达